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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2.6亿骗贷案
2017-11-10
一家是被指涉嫌“非法经营高利贷”的关联公司,一家是坚称遭遇“虚构债务、虚假诉讼、侵吞资产”的企业,多位自治区领导批示、督办未果的“专案”……发生在乌鲁木齐的这起纠纷与诉讼,引发了多方质疑,也引发了业界对于“民间借贷案非法目的审查”的关注。 短短2年,从借款5000万到欠债2.6亿 缠斗缘于6年前的一次民间借贷。 2010年至2012年6月,新疆彦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彦海房产)从乌鲁木齐市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下称油城行小贷公司)实控人方涛处借款5000万元,实际到账4500万元。此后2年间,彦海房产先后归还4037.1万元。 但让彦海房产深陷泥淖的是,由于新开楼盘滞销,还款逾期,利息也节节攀升。从当初约定的银行利率四倍不断攀升,月息5分、8分、复利计算利率100%直至200%,利息已远超本金数倍并被计入本金。 彦海房产法定代表人甘彦海举证称,与此同时,方涛通过制作假《借款合同》,强逼其签名,“2年间,扣除已还的4037.1万元,竟然还欠款高达2.2亿”。 2013年2月8日,甘彦海向他人借款8000万,当即被转入方涛指定账户“用于还款”。至当年7月,欠款被计算至2.6亿元。 甘举证称,为了使2.6亿元的借款“合法化”,方涛一方面胁迫自己承认债务,另一方面通过汤某、王某等四人多次分批转款2.6亿元至彦海房产专设账户,随即被转至方涛指定账户,“造成彦海房产借款2.6亿元的假象,同时胁迫彦海房产以价值8亿元的在售项目紫荆公馆1号商业写字楼为抵押,与汤某等四名自然人签订2.6亿元借款合同”。 方涛的律师刘耀中认为,“甘彦海向汤某等的借款属实,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刘耀中律师就2.6亿当日转入转出给出的解释是,方涛此前曾与甘“就借款商定项目收益分成,转出2.6亿应为对预期收益的提前分成”。但这一说法遭到甘彦海的否认,甘称与方涛之间没有合作关系,更不存在分成。 甘彦海称,上述事实经其持续举报,并经新疆自治区各级多名领导批示,自治区公安厅刑侦总队介入调查,汤某等多人就此曾有陈述笔录。 涉嫌“侵占倾销商品房”,债务升至3.7亿 在方涛再度向彦海房产借款4240万元并扣收当期利息900万元后,事件陡然升级。 甘彦海提供的证据材料显示,2014年3月24日,方涛带领多人闯入彦海房产,驱赶紫荆公馆销售人员,宣布“接管”,并强行取走公章、合同章、财务章和法人私章。 但方涛辩称,上述公司印鉴系经彦海方同意的移交,对紫荆公馆的接管实际是“委托销售”。 此后,属于彦海房产的紫荆公馆266套商品房被以低于市场价1500-2000元的价格销售。 甘提供的转账凭证显示,其中900余万元销售款被直接转走,由此带来的纠纷导致了一系列群体性上访事件。 “截止2014年7月,2.6亿元虚假借款经利滚利计算,仅本金已高达3.7亿元”。此时公司已被侵占,甘彦海称只能眼看着方涛霸占彦海房产价值8亿元的商业门面及写字楼。 甘称,方以同样的手法,“制作总额4亿元的多份虚假《购房合同》和《预售商品房补充协议书》,将抵押的紫荆公馆1号商业写字楼卖给汤某、王某等四人,仅此二项,侵吞我公司10.06亿元”。 紧随其后,汤某、王某等四人以彦海房产未按时交房违约主张赔偿为由向新疆自治区高院起诉彦海房产并一审胜诉。 彦海房产随即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2015年10月8日,最高院判令撤销一审判决,驳回汤某等的部分诉讼请求。 但方涛的律师刘耀中称,甘彦海“以一房多卖、抵押再卖、违法处置等手段将出售给汤某等的房产大量抽逃,造成约16000平方米房产灭失或无法主张,致方涛损失惨重”。 2016年10月,方涛、甘彦海均就前述判决向最高检申请检查监督并获受理。 值得注意的是,最高院审理查明,涉案的借款利率超出了法律规定的民间借贷保护上限。在该判决中,最高院亦明确指出,对基于借款合同的实际履行而形成的借款本金及利息数额应当予以审查,以避免当事人通过《商品房买卖合同》等方式,将违法高息合法化。 引发“民间借贷案非法目的审查”讨论 在甘彦海陷入借贷与购房合同讼争期间,彦海房产向公安部门联名举报方涛涉嫌“非法经营”。 甘彦海举报称,在一系列高息借款诉讼背后,是方涛精心编织的一张“诈骗、高息放贷和非法经营图谱”,主体包括油城行小贷公司、“以小贷公司牌照非法经营高利贷,通过虚构债务,以虚假诉讼的手段,最终大肆侵吞受害者资产”。 2013年起,甘彦海持续向公安部门举报方涛等涉嫌“非法经营”,并引起了自治区党委、政府有关领导的批示,但该案至今无果。 2016年7月至9月,记者多次前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安厅、信访局等部门就举报反映的情况进行采访核实,得知此前自治区政法委曾关注此案,但最终经调查,给出的结论是“方涛不构成犯罪”。 接近新疆自治区公安厅刑侦总队的知情者称,此案情况复杂,“多位领导关注、批示、督办过,但没什么用”。 此案亦在业界引起对“民间借贷案非法目的审查”的讨论和关注。 陕西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冬梅认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法院在审理民间借贷案件时,不仅要对行为的形式是否合法进行审查,还应当对行为目的是否合法主动进行审查。 不愿具名的新疆自治区高院法官表示,审判实践中经常出现贷款人为了规避法律对民间借贷利率“不得高于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四倍”的上限规定,采用各种方式掩盖高息的情形。有的用“砍头息”的方式掩盖高息,比如在支付本金的同时就直接将利息扣除,还有一种典型的情形是约定了高息以后,对未支付的高息单独出具一张借条,或将利息转为本金后再重新出具借条。因为在我国并没有法律规定一定金额以上的划款必须要通过银行转账,或者要有划款依据,所以对于当事人采取以上方式掩盖高息的在民事诉讼领域就很难查清事实的真相,法官应引导当事人进一步举证,并根据证据规则作出判断。 针对举报人反映的“制作假债务、假合同”“虚假诉讼”等情形,该人士指出,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恶意制造、参与虚假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11条、第112条和第113条之规定,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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